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20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以上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296元,惟查本件地上物占用土地面積為276平方公尺,有複丈成果圖可稽,依本件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30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原告僅繳納11296元,尚不足1247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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