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5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貴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5年7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6年5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6年8月3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96年8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司96年5月2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985號函及所附臺灣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6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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