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乙○(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857元,應繳裁判費6,1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繳納5,6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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