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1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聲請人即被告因犯搶奪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參萬元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犯搶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
6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2月1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當庭以言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斟酌被告罪嫌重大,惟如命具保亦足確保追訴審判執行之進行,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准予其取具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後,停止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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