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3號、99年度罰執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賭博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第51條第7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思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詩琳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