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2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玉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96年度易字第589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起訴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刑事部分,經本院於民國96年3月29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已於96年3月29日辯論終結,原告於同年4月19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文章可憑,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仕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進煌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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