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原易字第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原易字第8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林永被告王成開選任辯護人陳家偉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6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成開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1年4月1日至同年月6日17時許間,在臺東縣○○鎮○○路00號屋外空地,徒手將告訴人 張學章 所栽種該處之植物「雞角刺」10株拔起,並置於水桶內,致該等「雞角刺」死亡而不堪用。因認被告王成開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張學章告訴被告王成開毀棄損壞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王成開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經本院審酌起訴書及全案卷證之結果,亦同此認定,依刑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王成開業與告訴人張學章和解成立,並經告訴人張學章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刑事聲請撤回狀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偉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請書具不服之理由狀,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江佳蓉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