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高鈺堤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勝民 等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而起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費用1,000元,尚應補繳5,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0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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