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537號聲請人 胡高次 代理人 蔡尚樺 律師複代理人 黃子容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卓聖權 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系統表上所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2月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