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0號原告 楊森鴻 上列原告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如獲勝訴判決可得享有之客觀利益價額為何?及遭占用面積為若干?若有相關事證並提出之(若未陳報價額及相關資料,則依原告起訴之資料本院尚難估算價額,該聲明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新臺幣165萬元核定之)。
二、提出如附表所示土地、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正本(所有權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及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提出被告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不省略),前開之人如為受監護宣告者,請一併提出其監護人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仁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
書記官劉哲瑋附表:編號項目內容1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2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3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4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5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6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7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8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9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10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11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12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13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14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15土地嘉義市○路○段000000地號16建物嘉義市○路○段0000○號17建物嘉義市○路○段0000○號18建物嘉義市○路○段0000○號19建物嘉義市○路○段0000○號20建物嘉義市○路○段0000○號21建物嘉義市○路○段0000○號22建物嘉義市○路○段0000○號23建物嘉義市○路○段0000○號24建物嘉義市○路○段0000○號25建物嘉義市○路○段0000○號26建物嘉義市○路○段0000○號27建物嘉義市○路○段0000○號28建物嘉義市○路○段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