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簡附民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簡字第4737號妨害家庭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準用同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蔡坤湖
法官呂煜仁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