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64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順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7年度執字第2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順元所犯如附表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順元因搶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各罪所處之刑,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又除附表編號4所示之罪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外,附表所示其餘各罪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因受刑人具狀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考。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至沒收部分,不在本案定應執行刑範圍之內,仍應依原確定判決宣告執行之,附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朱鴻明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6年3月9日│106年7月19日│106年8月23日│├────────┼──────────┼───────────┼───────────┤│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6年度偵字│橋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5656、5854號│894號│228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655號│107年度簡字第375號│107年嘉簡字第452號││事實審├────┼──────────┼───────────┼───────────┤││判決日│106年8月8日│107年2月23日│107年3月23日│├───┼────┼──────────┼───────────┼───────────┤││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655號│107年度簡字第375號│107年嘉簡字第452號││判決├────┼──────────┼───────────┼───────────┤││確定日期│106年9月5日│107年3月27日│107年4月20日│└───┴────┴──────────┴───────────┴───────────┘┌────────┬──────────┬───────────┬───────────┐│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搶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6年8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6、227號│││├───┬────┼──────────┼───────────┼───────────┤││法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4月12日│││├───┼────┼──────────┼───────────┼───────────┤││法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59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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