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12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124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蘭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952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秋蘭公然侮辱人,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刑法分則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將數額提高30倍,故本條罰金刑度為新臺幣9,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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