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世崇郭英鳳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江世崇、郭英鳳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提出被繼承人 江柔逸 之繼承人即債務人江世崇、郭英鳳未為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證明及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證明及債務人等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債權人已於民國100年6月1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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