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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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47號聲請人 王梅香 相對人 王宏輝
王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均為被繼承人王 張秀子 之繼承人,因就被繼承人 王張秀子 之遺產,無法協議而提起訴訟(案列本院108年度家調字第294號),因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覆議審查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等件為憑,且經調閱上開卷宗,聲請人所為之聲請尚非顯無理由,是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家事庭法官姚重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9日
書記官林哲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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