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6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6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6256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甲○○○○○○(身分證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書記官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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