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3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瑞德
上列抗告人與 劉姵岑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徐宏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1138號
抗告人
即原告 陳瑞德
上列抗告人與 劉姵岑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五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戴于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5日
書記官徐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