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1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1152號原告 吳見智 被告 游佳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審金簡字第10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劉安榕
法官朱學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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