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95號聲請人 蕭淑雅 代理人 陳俊良 上列聲請人蕭淑雅因與相對人 蕭侯命英蕭火連 之繼承人等三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蕭淑雅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證明文件,並釋明前開債權之清償日期已屆至。(依臺端所提抵押權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均記載:「清償日期:無」,爰請臺端釋明本件債權之清償日期已屆至。)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