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0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宣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0、21號),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物(108年度聲沒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捌肆貳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2842公克),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民國
107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70900276號鑑定書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毒聲字第13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嗣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6月1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20、2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疑似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包(驗餘淨重為0.2842公克,含包裝袋1只),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鑑定結果認確實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該院107年9月26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在卷可證,是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確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要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包裝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上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是該只包裝袋與殘留其上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完全析離,自應視同毒品而為違禁物,亦併予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曾鈺仁中華民國10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