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6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692號原告美兆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薇旭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6,5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87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3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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