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720號原告生之寶國際再生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皓軒 訴訟代理人 陳德弘 律師
李臻雅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樺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7,3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
書記官方美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