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6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姜富耀選任辯護人蔡進欽律師
蔡弘琳律師 鍾旺良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富耀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件被告姜富耀,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劉怡孜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09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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