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鄭信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錢如龍間 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慧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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