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349號

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榮輝 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33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7日

書記官林錫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