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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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重上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400號上訴人博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之3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 律師
牛湄湄 律師被上訴人 李玉海 (即鴻禧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張和怡 律師
郭香吟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2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蕭艿菁法官林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書記官陶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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