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27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鈞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秉和 即華秝茶油純釀油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800,000元,及其中㈠新臺幣400,000元,自民國113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400,000元,自113年5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並請求自各張支票發票日即支票號碼PIA0000000自112年10月25日起,支票號碼PIA0000000自112年11月25日起,分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經查該支票之付款提示日分別為113年5月2日、113年5月23日,是遲延利息即應自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提示日前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就其聲請經駁回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5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
三、債務人如有戶籍地以外之其他可為送達之地址,請債權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