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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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上訴人即被告富天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忠助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49號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4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7,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22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麗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