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7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張嘉珊 債務人王戴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拾玖萬零玖佰伍拾肆元,及其中陸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104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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