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683號債權人 簡廷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瑞賢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求標的記載94年1月15日,請具狀更正)
三、債務人李瑞賢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