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9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鍾燕鳳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零柒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捌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貳拾伍萬零貳佰伍拾叁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玖佰叁拾貳元自104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99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書記官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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