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28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奎發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2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光碟肆佰肆拾壹片,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奎發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判決免訴確定,惟扣案之盜版光碟片258片、盜版音樂光碟片183片及目錄1張,因屬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犯著作權法第91條至第93條、第95條至第96條之1之罪,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得沒收之。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者,其得沒收之物,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法第40條第2項、著作權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 王程正 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智訴緝字第1號判決免訴確定,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可參。而扣案之盜版光碟計441片,係未經著作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等同意或授權之非法重製光碟,屬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所規定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扣案之目錄1張非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自不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單獨宣告沒收;又其雖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之物,然未經檢察官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亦無由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參諸前揭說明,自無由單獨就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是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著作權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榮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趙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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