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70號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務人 蔣夢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叁佰零肆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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