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433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 陳國平 核發支付命令獲准,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8,123元,應繳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7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
書記官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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