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892號
108年度訴字第100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唐士賢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年度毒偵字第1746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毒偵字第208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唐士賢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唐士賢明知海洛因、 甲基 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及施用,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1至2「行為」欄所示之時、地,以附表一編號1至2「行為」欄所示之施用方式,施用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分別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一、按施用毒品者,限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二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倘被告於5年內已再犯,並經依法追訴處罰或依修正前舊法規定再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縱其第三次(或第三次以上)再度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已不合於「5年後再犯」之情形,而應依該條例第10條追訴處罰(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857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唐士賢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61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19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民國97年10月6日停止處分出監,並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97年度戒毒偵字第2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之98年間,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6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93頁至第137頁,本案各卷宗之縮寫代號詳如附表二所示),是被告既於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再犯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並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則其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揆諸前開說明,即應逕行追訴,不再令其接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處遇,先予敘明。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附表一編號1至2「相關證據」欄所示之各項證據可資作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
性之程度,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
2款規定列為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是核被告如事實欄一及附表一編號1至2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施用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前持有海洛因、甲基他命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2所為,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係以一行為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㈢再被告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
毒品罪間;如附表一編號1與附表一編號2間所犯之罪間,均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刑之加重、減輕說明:
⒈被告前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
訴字第1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107年1月4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下稱前案),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存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合於刑法第47條第1項之累犯要件,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本案與前案均係犯施用毒品之罪,且被告前案既已因施用毒品犯行經執行完畢後未滿1年4月旋再犯本案,足見被告未由上開刑之執行獲得警惕,對於刑罰之反應力甚為薄弱,被告本案犯行均有依前述規定加重本刑之必要,爰依法加重其刑。
⒉至被告雖於警詢時坦承附表一編號1之毒品來源為真實姓名
年籍不詳綽號「榮仔」之男子(見警卷第5頁),然並未能提供其餘諸如上游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使有調查、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對之發動調查或偵查,因而破獲其餘正犯或共犯,自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情事。
㈤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且除
前揭構成本案累犯之犯行外,尚有多次因施用毒品犯行而經法院判決有罪且經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惟被告歷此偵、審及執行程序後,猶未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之鉅,及早謀求脫離毒害之道,反漠視法令禁制而再犯本罪,顯見其不思警醒,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自有令其與社會隔離一段期間俾以杜絕毒品誘惑之必要,惟念其犯後尚知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屬良好,且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明顯而重大之實害,兼衡被告自陳學歷為國中畢業,目前待業中,故只能仰賴以前之積蓄過活,未婚,現與父親同住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91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刑。再審酌被告於本案所為各次犯行之犯罪同質性,並就本案犯罪整體、犯罪之非難評價、侵害法益之專屬性及同一性加以綜合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琄提起公訴及追加起訴,檢察官羅瑞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2項(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編號│行為│相關證據│主文│├──┼──────────┼──────────┼────────┤│1│唐士賢分別基於施用第│㈠被告於警詢、偵訊、│唐士賢施用第一級│││一級及第二級毒品之犯│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毒品,累犯,處有│││意,於108年4月17日│之自白(見警卷第4│期徒刑捌月;又施│││8時許,在臺南市安南│頁;偵卷第62頁;本│用第二級毒品,累○○○區○○路○段○○○號住│院卷第84頁至第85頁│犯,處有期徒刑柒│││處,以將海洛因置於玻│、第88頁)│月。│││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㈡勘察採證同意書、臺││││霧之方式,施用海洛因│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1次,另將甲基安非他│大隊偵辦毒品案送驗││││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尿液編號與真實姓名││││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對照表編號名冊、臺││││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同年月18日12時55分許│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搭乘 林武俊 所駕駛之│驗報告(見警卷第19││││自小客車,行經臺南市00000000000000
0○○○區○○路○○○號前│頁)││││,因交通違規而為警攔│││││查,復經其同意由警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及嗎啡之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即原起訴書犯罪事實│││││部分】│││├──┼──────────┼──────────┼────────┤│2│唐士賢基於施用第一級│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唐士賢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之犯│及審理時之自白(見│毒品,累犯,處有│││意,於108年4月18日│追加本院卷第85頁至│期徒刑拾月。│││23時許,在臺南市000000000○○○區○○路○段○○○號住│㈡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處,以將海洛因、甲基│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監管紀錄表、台灣檢││││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見追加警卷第9頁至││││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第11頁)││││年月19日12時許,經臺│㈢勘查採證同意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觀護人通知其到場採驗│大隊偵辦毒品危害防││││尿液送驗,鑑驗結果呈│制條例案送驗尿液編││││可待因、嗎啡及甲基安│號與真實姓名對照編││││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號手冊、台灣檢驗科││││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即追加起訴犯罪事│藥物檢驗報告(見追││││實部分】│加偵卷第83頁至第87│││││頁)││└──┴──────────┴──────────┴────────┘┌─────────────────────────────────┐│【附表二】:卷宗目次縮寫說明│├─────────────────────────────────┤│1.臺南市政府刑事警察大隊南市警刑大偵六字第1080280059號卷宗:警卷││2.臺南市政府刑事第二分局南市警二偵字第1080375491號卷宗:追加警卷││3.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1746號偵查卷宗:偵卷││4.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087號偵查卷宗:追加偵卷││5.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2號刑事卷宗:本院卷││6.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02號刑事卷宗:追加本院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