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88號原告 張林素娥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鳳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5,7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林鳳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到院供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