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簡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字第93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對於依建築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處
罰金新台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更正:
(一)犯罪事實一、第3行應更正為「號1樓及地下1樓後方,
分別以金屬、RC材質等建材,搭蓋面積約5.4平方公尺、
23平方公尺」;第6行應更正為「自在原處,重行分別以
金屬、RC材質等建材,搭蓋面積約4.5平方公尺、22.5平
方公尺之違」。
(二)證據暨所犯法條一、第3、4行分別記載「明細表2份」
、「範圍圖2紙」,應各更正為「明細表4份」、「範圍
圖4紙」。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建築法第9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9年9月1日
書記官張毓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5條
依本法規定強制拆除之建築物,違反規定重建者,處1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