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公務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附民字第704號原告 沈修緯 被告 李俊穎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108號妨害公務等案件(嗣經本院裁定改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531號簡易判決處刑),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余銘軒法官李小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