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3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3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3551號聲請人 陳明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黃聖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表明本件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按聲請人請求自提示日起算利息,惟未表明提示日。)
二、表明請求利率為「週年利率8%」之依據為何?(按聲請人欲聲請執行之本票並未記載利息,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法定利率為年利率6%。)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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