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桃交簡附民字第3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365號原告 翁碧玉 被告簡建成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桃交簡字第21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林育駿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瓊儀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