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原告 李佩琳 告訴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
黃宗哲 律師被告DOTHITHUYVAN(中文名: 杜氏翠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易字第571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黃怡瑜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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