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金上訴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33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皓丞 00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9罪刑欄關於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沒收、追徵之金額「新臺幣貳佰陸拾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伍佰陸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經查,本判決附表二編號19罪刑欄關於沒收、追徵之犯罪所得「新台幣260元」之記載,係屬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依上開說明,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蕭于哲法官陳珍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建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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