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2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9號原告 李春明 被告 趙采婕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28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醫療費、購買醫療用品費、看護費、交通支出、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以上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至於原告請求機車修理費用部分,係不合法,則另以判決駁回,併予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蘇昌澤法官李育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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