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小字第61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6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壹
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
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陳連發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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