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彰小字第61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4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仟壹
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
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日息萬分之零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 陳連發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