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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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8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834號債權人泳淥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騰泳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泳選工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債務人泳選工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3月1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