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9號聲請人 翁君宜 相對人 王梓家 即 喜喜 婚紗攝影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113年3月19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112,000元之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資遣費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3年3月19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1.勞資雙方合意,由資方(即相對人)給付新臺幣112,000元作為資遣費之給付…,資方000年0月00日下午5點前將上述給付金額匯至勞方(即聲請人)原薪資轉帳銀行。」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聲請意旨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從而,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