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80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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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8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八○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七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九七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主角企業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忠孝分│九十年四月十日│貳萬 陸仟玖佰伍拾 │VA七九七九七六││││ 梁文浩 │行││元│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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