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侵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侵附民字第87號原告A
B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2人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林米慧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