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6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67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凱蒂34歲民.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凱蒂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受刑人黃凱蒂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附表:
受刑人黃凱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8年4月13日12時許│98年6月2日17時許│98年5月30日或31日│││││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8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8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8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120、2869號│偵字第2120、2869號│偵字第2120、2869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174│99年度訴緝字第174│99年度訴緝字第17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99年6月4日│99年6月4日│99年6月4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緝字第174│99年度訴緝字第174│99年度訴緝字第174││││號│號│號││判決├────┼─────────┼─────────┼─────────┤││判決│99年11月8日│99年11月8日│99年11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字第13342號│字第13342號│字第13342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8年10月4日19時許│99年5月5日14時許│99年5月4日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臺中地檢署99年度毒││年度案號│偵緝字第69號│偵字第1925號│偵字第1925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23號│99年度訴字第1764號│99年度訴字第1764號││事實審├────┼─────────┼─────────┼─────────┤││判決│99年10月29日│99年11月26日│99年11月26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99年度訴字第1523號│99年度訴字第1764號│99年度訴字第1764號││判決├────┼─────────┼─────────┼─────────┤││判決│99年11月22日│99年12月20日│99年12月2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99年度執│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字第13710號│執字第692號│執字第692號│└────────┴─────────┴─────────┴─────────┘┌────────┬─────────┬─────────┬─────────┐│編號│7│││├────────┼─────────┼─────────┼─────────┤│罪名│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9年1月12日至99年2│││││月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99年度偵││││年度案號│緝字第2263號│││├───┬────┼─────────┼─────────┼─────────┤││法院│本院││││├────┼─────────┼─────────┼─────────┤│最後│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3362││││││號││││事實審├────┼─────────┼─────────┼─────────┤││判決│99年12月15日│││││日期││││├───┼────┼─────────┼─────────┼─────────┤││法院│本院││││├────┼─────────┼─────────┼─────────┤│確定│案號│99年度中簡字第3362││││││號││││判決├────┼─────────┼─────────┼─────────┤││判決│100年1月10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37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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