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交字第30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6年度交字第30號原告 呂真偅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應當 訴訟代理人 劉天佑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2月13日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裁決,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原告因不服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條所為之裁決而提起之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且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105年12月7日19時13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汽車),行經新北市○○區○○路平交道,在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正開始放下之狀態下,仍闖越平交道,嗣經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下稱舉發機關)警員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認原告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之違規行為,於105年12月7日填製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系爭舉發單)逕行舉發,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6年1月6日前。原告於應到案期限前之105年12月8日提出陳述單表示不服,被告函請舉發機關表示意見,經舉發機關以106年1月13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0378號函回復舉發無誤。被告認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屬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原處分漏載第3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原處分漏載第1項第4款)規定,於106年2月13日作成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裁決書(下稱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下同)49,500元,記違規點數3點,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於同日交由原告簽名收受而送達完畢。原告不服,於106年2月24日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原告起訴主張:■怑鴔i於105年12月7日19時13分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平交道,因通行該H型平交道出口側,讓前方橫向直行車優先通行之同時,被柵欄壓到,主動向瑞芳火車站報備,站方表示隔壁鐵路警察辦公室有監視器,警察認為警鈴已響,對原告開單舉發闖越平交道,致原告遭裁處49,500元罰鍰。原告看著火車駛離平交道,看著柵欄升起,然後駕駛汽車通行平交道,卻被認定闖越平交道。00:17列車駛離,00:23進口側遮斷器(柵欄)升起,
00:29車子駛入平交道,柵欄仍在最高點。00:22北上列車經過,警鈴聲停止,與00:25警鈴聲再度響起,僅3秒鐘,柵欄仍在繼續升起至00:27停止。也就是柵欄升起2秒警鈴又響,究竟柵欄升起有何意義?柵欄單程上升00:23至00:
27到最高點停止,就需要4秒鐘,不懂警鈴聲間隔僅3秒又響起,是標準設定,還是誤導或故障?倘列車頻繁密集,人車無法通過平交道,柵欄就不要立即升起,勿誤導用路人「柵欄升起是不允許通行」。柵欄升起單程上升就要4秒時間,而上升與放下就是8秒,加上遮斷器機械上升,變換放下馬達由正轉到停再轉換送轉至少也要1秒,就要9秒鐘,若火車這樣密集,柵欄就不要升起,以確保安全。
■佴D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鐵路平交道汽車速限15公里以下,
並要停、聽、看,看鐵路兩方確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6秒鐘(00:23至00:29)算快還是慢?柵欄升起2秒(
00:23至00:25)警鈴作響,這是陷阱?還是相信親眼目睹柵欄繼續升起「允許通行」。保全員吹哨位置在右前方崗亭不是很明顯,更何況對向一位婦人也是要通行。H型平交道進口側下斜坡又轉彎,兩旁房子逼靠,視線不佳,出口側緊臨橫向直線車道,直線車優先通行,是時有計程車及小客車經過,原告煞車讓其等先行之際,遮斷器突如其來壓到車頂,並非碰撞。原告行走的路線車道很窄,當時會看不到閃光號誌。至於警鈴聲,原告關著車窗,故聽得不是很明顯。並聲明:原處分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抗辯:原告對於原舉發疑義,依內政部警政署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查復略以:違規影片畫面時間00:25秒平交道警鈴聲已響、閃光號誌燈已顯示,表示將有火車駛來,該車於00:29秒仍逕行闖越平交道,駕駛人闖越平交道,警鈴聲已響、閃光號誌燈已顯示持續4秒以上,其係見遮斷器啟動尚未平放之際,趁隙駕車通過平交道,違規屬實,舉發並無不當。本所於
106年2月13日掣開裁決書,且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裁處罰鍰49,5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核無違誤,裁決書於同日送達,原告並依法提起本件訴訟。本案舉發單位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規定舉發。本所依上開條例第9條前段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41條第
4項規定裁決如裁決書,處罰主文應為適法。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院之判斷:■怮騿u汽車行駛中,駕駛人看到鐵路平交道標誌或標線後,應
即將速度減低至時速15公里以下,接近平交道時,應依下列規定:一、鐵路平交道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者,如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時,應即暫停,俟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如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仍應看、聽鐵路兩方無火車駛來,始得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汽車駕駛人,駕車在鐵路平交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5,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一、不遵守看守人員之指示,或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三、有……第54條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3點。」「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四、有第54條規定之情形。……」原告行為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及第24條第1項第
4款亦分別有所明定(第54條規定於105年11月16日已修正為「處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定於106年7月
1日起施行)。依上述規定可知,汽車駕駛人駕車接近設有遮斷器或看守人員管理之鐵路平交道時,若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或「看守人員表示停止」情形之一,即應立即暫停,等待遮斷器開放或看守人員表示通行後,始得通過;若仍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者,即應依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予以裁罰。又依原告行為時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小型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之規定,於到案期限內到案聽候裁決者,處罰鍰49,5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且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邠d原告於105年12月7日19時13分許,駕駛系爭汽車,行經
新北市○○區○○路平交道,經舉發機關警員調閱踹監視器錄影畫面後,認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之違規行為,於同日填製鐵警行字第U00000000號舉發單(系爭舉發單)逕行舉發;原告於應到案期限前提出陳述單表示不服,經舉發機關函復表示原舉發無誤,被告遂於106年2月13日作成北監基裁字第42-U00000000號裁決書(原處分),裁處原告「罰鍰49,5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為原告所不爭執,且有原告提出之系爭舉發單、系爭裁決書、舉發機關106年1月13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0378號函暨員警回覆單、系爭平交道四周照片、被告於答辯狀所附系爭舉發單、交通違規陳述單、舉發機關106年1月13日鐵警北分行字第1060000378號函暨員警回覆單及採證光碟、系爭裁決書、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此部分均堪認為真實。
■吤趕|於調查程序當庭勘驗舉發機關提供之監視器錄影光碟,
勘驗結果詳如附表所示(本院卷第45至49頁勘驗筆錄、第55至72頁監視器錄影畫面列印照片)。上述檔案,係由設置於逢甲路平交道旁從不同方向往鐵路平交道拍攝之監視器錄影畫面,員警提供之五個檔案顯示播放時間均為2分19秒(其中第五個檔案與第四個檔案之內容相同),且五個檔案均在第25秒(畫面時間06時21分20秒)之際,可聽到清晰之平交道警鈴聲響起,足認四支監視器係同步拍攝。又系爭平交道之自動遮斷器有四支,設置於四角落,原告駕駛系爭汽車係由逢甲路口駛入,穿越平交道,從明燈路口駛出(對照原告提出之照片可知,係從基隆往九份方向行駛,由逢甲路右轉駛入平交道,穿越平交道,再向左轉至明燈路),於第1秒至第22秒、第25秒至畫面結束之期間,均可聽到清晰之平交道警鈴聲持續作響。在「ch12-01」監視器畫面(附表編號
4.檔案,係設於系爭汽車駛入入口遮斷器上方往鐵路平交道拍攝之監視器錄影畫面),最能展現原告駕駛系爭汽車穿越平交道之過程,前揭畫面顯示警鈴聲於第1秒起持續作響至第22秒結束,此段期間有火車經過;其後,警鈴聲於第25秒起又開始持續作響,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第28秒從逢甲路上黃色網狀線處進入平交道(從逢甲路右轉),穿越鐵軌,往斜對角前進,於第37秒駛至臨明燈路處之遮斷器下方,尚未左轉至明燈路時,遭降下之遮斷器敲到車頂等情,客觀上足以顯示原告係在警鈴聲已響起約3秒後,才駕駛系爭汽車進入平交道(於第25秒警鈴聲響起時,系爭汽車尚未進入畫面可攝得範圍內,於第28秒時,系爭汽車出現於畫面內,開始從黃色網狀線處進入平交道),進而在穿越鐵軌、尚未離開平交道範圍時,遭降下之遮斷器敲到車頂,顯見舉發機關以原告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遮斷器開始放下,……仍強行闖越平交道」情事,製單舉發前揭違規事實,自屬有據。
■犰馴~,本院函請舉發機關派員至逢甲路平交道現場拍攝現場
環境狀況,該分局嗣後檢送動態錄影光碟到院,本院於調查程序就前述光碟勘驗結果,亦顯示逢甲路平交道處,無論是在逢甲路口或明燈路口,於尚未進入平交道前,均設有鐵路平交道號誌(圓形雙閃紅色燈號,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94條第3款第2目規定,係以並列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禁止行人、車輛穿越鐵路平交道,設於鐵路平交道前;另依前述設置規則第209條規定,鐵路平交道號誌雙盞紅燈開始交替閃爍時,表示行人與車輛均禁止進入平交道,車輛並應停止於停止線前,如已在平交道中,應迅速離開),下方有一方型液晶顯示螢幕(火車接近時會顯示箭頭及「注意火車」之字樣),於逢甲路口處,面向上開圓形雙閃紅色燈號號誌之左側,設有「有柵門鐵路平交道標誌」(依前述設置規則第35條規定,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注意慢行或及時停車,並設於車輛駕駛人無法直接察覺有柵門鐵路平交道將近之處),前開標誌之左側,設有「雙線以上電化鐵路平交道標誌」(依前述設置規則第72條規定,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必須暫停、看、聽,確認安全時方得通過。穿越電化鐵路平交道時,應注意上方之高壓電線)。上開號誌、標誌前方,位於鐵軌與道路相鄰之處,劃設有黃色網狀線等情,有勘驗筆錄及錄影畫面列印照片足參(本院卷第50至52頁、第73至77頁),此由原告自行提供之照片亦均可查知。系爭平交道之警鈴係與閃光號誌同步運作(警鈴開始響起時,閃光號誌同時開始閃爍),如以原告當時之行向觀察,沿逢甲路行駛時,會先經過以白色交叉線、「鐵路」標字與橫向虛線組成之「近鐵路平交道線」處(依前述設置規則第
157條規定,用以指示前有鐵路平交道,警告車輛駕駛人謹慎行車,並禁止超車),往前進入黃色網狀線,在黃色網狀線右轉才會進入遮斷器圍起之雙線鐵軌即平交道處(本院卷第73至77頁),對照上述監視器錄影畫面,更足顯示原告確實係在第25秒時警鈴開始作響、閃光號誌同時顯示以後,才於第28秒開始進入、穿越平交道。
■■原告於起訴狀質疑:第22秒時警鈴聲停止,第25秒時警鈴聲
再度響起,遮斷器升起有何意義,若火車如此密集,則遮斷器就不應升起等情。然而,汽車駕駛人駕車接近設有遮斷器之鐵路平交道時,若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或「遮斷器已開始放下」情形之一,即應立即暫停,不應進入及闖越平交道(平交道之運作,係先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才有「遮斷器開始放下」),並非以「遮斷器之放下或升起」作為判斷可否穿越平交道之依據。原告復主張因進口側(逢甲路)下斜坡又轉彎,兩旁房子逼靠,車道窄,視線不佳,出口側緊臨橫向車道(明燈路),須禮讓直行車先行,遮斷器才會壓到車頂,當時看不到號誌,且因關著車窗,警鈴聲聽得不明顯等情,並提出照片(於照片中標示行進路線)為憑。然而,上述監視器錄影畫面既顯示第25秒時警鈴又開始作響,當時原告駕駛系爭汽車尚未進入畫面可攝得範圍內,於第28秒時,系爭汽車出現於畫面內,從黃色網狀線開始進入平交道等情,客觀上足資顯示原告係在警鈴聲已開始響起、閃光號誌亦同時顯示,經過3秒後,才抵達黃色網狀線與平交道相鄰處,且斯時本可在該處暫停,等待火車通過且警鈴及閃光號誌均結束運作、遮斷器開放後,再進入平交道,惟原告未曾暫停等待,而係在警鈴及閃光號誌持續運作之際,仍執意進入、穿越平交道,進而遭斜對角處降下之遮斷器敲到車頂。而上述鐵路平交道號誌即圓形雙閃紅色燈號所設位置,係在原告行向右側,在「近鐵路平交道線」往右前方查看前揭號誌,顯屬一目了然,並無原告所述視線不佳或遭遮蔽之情事(參原告自行提出之編號4照片,亦可參本院卷第73至74頁),原告陳稱無法看到號誌云云,尚無可採,遑論由於「闖平交道將對自己及他人造成極高度危險」,原告於行駛接近平交道時,更應藉由在進入平交道範圍前暫停,甚至搖下車窗,仔細看、聽之方式,小心觀察有無「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甚至遮斷器已開始放下」,以決定究應暫停等待警鈴及閃光號誌結束運作及遮斷器開放後才繼續前行,或因無警鈴及閃光號誌運作中而可逕行通過平交道,更不應以「車窗緊閉、聽不清楚警鈴聲」為由作為藉口。原告尚未進入平交道前,當時警鈴聲早已響起,閃光號誌亦同時正在閃爍,足以提醒行人及車輛均禁止進入平交道,原告行經該處自無從以「沒看到號誌、沒聽到警鈴」而推卸己責,縱原告有疏忽未看到、未聽到者,亦屬自己之過失,未盡自己本於汽車駕駛人身分於行經鐵路平交道時應遵守之相關注意義務,無從執為要求不予處罰之理由。又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如行為人主觀上可認定有出於故意或過失情形,當屬具可非難性及可歸責性,而當予處罰。原告陳稱「當時看不到號誌、未聽清楚警鈴聲」等情,縱有此事,亦屬自己行經平交道未暫停小心看、聽之疏失,原告縱非故意,亦屬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之過失,仍應依前揭規定裁處。
六、綜上所述,原告駕駛系爭汽車於前開時、地確有「警鈴已響、閃光號誌已顯示,闖平交道」之違規行為,故被告依原告行為時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4條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3款(系爭裁決書漏載第3款)、第24條第1項第4款(系爭裁決書漏載第1項第4款)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之規定,以原處分對原告裁處罰鍰49,500元,記違規點數3點,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認事用法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237條之8第1項、第98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婷妮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書記官耿珮瑄附表:
┌───────────────────────────────┐│1.2016_12_07_19_13_15_ch02-01.avi││(共2分19秒,播放時間00:00:00-00:02:19,畫面時間06:20││:55-06:23:10)││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之道路,路面上劃設有黃色網狀││線。畫面一開始,平交道警鈴聲已響起,平交道遮斷器已完全放下││。約於播放時間00:00:11(畫面時間06:21:06),火車自平交││道通過,並自畫面左上方往畫面右下方移動。約於播放時間00:00││:17(畫面時間06:21:12),火車自畫面右下方離開畫面。約於││播放時間00:00:23(畫面時間06:21:18),平交道遮斷器升起││,警鈴聲停止。約於播放時間00:00:25(畫面時間06:21:20)││,平交道警鈴聲又響起。約於播放時間00:00:31(畫面時間06:││21:26),上開道路路面,有因汽車車燈照明發出之光線投射於地││面上。約於播放時間00:00:32(畫面時間06:21:27),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畫面左下方出現於畫面中,行駛至畫面中間偏左側時││,約於播放時間00:00:36(畫面時間06:21:31),一平交道遮││斷器自畫面左上方降下,約於播放時間00:00:37(畫面時間06:││21:32),降落於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之車頂。約於播放時間00:00││:41(畫面時間06:21:35),一平交道遮斷器自畫面右上方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46(畫面時間06:21:40),該平交道遮斷││器完全放下。約於播放時間00:00:49(畫面時間06:21:43),││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往前方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51(畫面時間││06:21:45),原位於原告駕駛系爭車輛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離開││系爭車輛之車頂。於播放時間00:00:55(畫面時間06:21:49)││,原告駕駛系爭車輛停留於上開道路之黃色網狀線上。於播放時間││00:01:00(畫面時間06:21:54),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繼續往前││行駛,並自畫面左上方離開畫面。約於播放時間00:02:16(畫面││時間06:23:08),另一列火車自畫面右下方,往畫面左方中間移││動,約於畫面結束同時離開畫面。│├───────────────────────────────┤│2.2016_12_07_19_13_15_ch07-01.avi││(共2分19秒,播放時間00:00:00-00:02:19,畫面時間06:20││:55-06:23:10)││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之路面,畫面中之路面劃設有黃││色網狀線。畫面一開始,平交道警鈴聲已響起,位於畫面左下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已完全放下。約於播放時間00:00:05(畫面時間06││:21:00)至播放時間00:00:15(畫面時間06:21:10),似乎││可聽見火車通過該平交道之聲音。約於播放時間00:00:23(畫面││時間06:21:18),平交道警鈴聲停止,位於畫面左下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升起。約於播放時間00:00:25(畫面時間06:21:20),││平交道警鈴聲再次響起。約於播放時間00:00:28(畫面時間06:││21:23),一臺汽車自畫面左上角往畫面左下角之方向移動,約於││播放時間00:00:31(畫面時間06:21:26),自畫面左下角離開││畫面。約於播放時間00:00:41(畫面時間06:21:35),一平交││道遮斷器自畫面左上方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45(畫面時間06││:21:39),該平交道遮斷器完全放下。於播放時間00:01:55(││畫面時間06:22:47),可聽見火車之鳴笛聲。約於播放時間00:││02:16(畫面時間06:23:08),一列火車自畫面左方中間,往畫││面右下方移動,約於畫面結束同時離開畫面。│├───────────────────────────────┤│3.2016_12_07_19_13_15_ch08-01.avi││(共2分19秒,播放時間00:00:00-00:02:19,畫面時間06:20││:55-06:23:10)││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遮斷器附近之路面,畫面中之路面劃設有黃││色網狀線。畫面一開始,平交道警鈴聲已響起,位於畫面左下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已完全放下。約於播放時間00:00:03(畫面時間06││:20:58)一臺汽車自畫面右下方往畫面上方移動,並約於播放時││間00:00:06(畫面時間06:21:01)時自畫面上方中間離開畫面││。約於播放時間00:00:21(畫面時間06:21:16)另一臺汽車出││現於畫面左上方。約於播放時間00:00:23(畫面時間06:21:18││)時,畫面左下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升起,上開汽車並待畫面左下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升起後往前行駛,約於播放時間00:00:25(畫面││時間06:21:20),平交道警鈴聲再次響起,約於播放時間00:00││:31(畫面時間06:21:26),前述汽車自畫面下方中間離開畫面││。約於播放時間00:00:34(畫面時間06:21:29),一平交道遮││斷器自畫面左上方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38(畫面時間06:21││:33),該平交道遮斷器完全放下。約於播放時間00:00:41(畫││面時間06:21:36),一平交道遮斷器自畫面右上方降下。於播放││時間00:01:55(畫面時間06:22:47),可聽見火車之鳴笛聲。││約於播放時間00:02:16(畫面時間06:23:08),一列火車自畫││面左方中間,往畫面右下方移動,約於畫面結束同時離開畫面。│├───────────────────────────────┤│4.2016_12_07_19_13_15_ch12-01.avi││(共2分19秒,播放時間00:00:00-00:02:19,畫面時間06:20││:55-06:23:10)││畫面拍攝地點為平交道及附近之路面,與平交道相鄰之路面均劃設││有黃色網狀線。該平交道上之鐵軌呈現自畫面左上方延伸至畫面右││下方之方向。畫面一開始,平交道警鈴聲已響起,位於畫面左上方││、右上方、中間上方及中間下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均已完全放下。約││於播放時間00:00:06(畫面時間06:21:01),一列火車自畫面││左上方,往畫面右下方移動,約於播放時間00:00:17(畫面時間││06:21:12)時,自畫面右下方離開畫面。約於播放時間00:00:││22(畫面時間06:21:17),平交道警鈴聲停止,位於畫面左上方││、右上方、中間上方及中間下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均升起。於播放時││間00:00:25(畫面時間06:21:20),平交道警鈴聲又響起,持││續作響。約於播放時間00:00:28(畫面時間06:21:23),原告││駕駛系爭汽車自畫面左下角出現,開始穿越鐵軌,往畫面上方中間││之方向移動,約於播放時間00:00:32(畫面時間06:21:27),││畫面中間下方及中間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均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37(畫面時間06:21:31),畫面中間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放││下時降落於系爭汽車上(敲到系爭汽車車頂)。於播放時間00:00││:39(畫面時間06:21:33),畫面左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41(畫面時間06:21:35),可見畫面右上方││之平交道遮斷器亦降下。於播放時間00:00:45(畫面時間06:21││:39),畫面左上方及右上方平交道遮斷器完全放下。約於播放時││間00:00:49(畫面時間06:21:43),上開汽車往前方行駛,於││播放時間00:00:51(畫面時間06:21:45),系爭汽車往前行駛││,平交道遮斷器離開系爭汽車之車頂。於播放時間00:00:55(畫││面時間06:21:49),原告駕駛系爭汽車停留於畫面上方中間道路││之黃色網狀線上。於播放時間00:01:03(畫面時間06:21:57)││,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繼續往前行駛,並自畫面左上方離開畫面。約││於播放時間00:02:16(畫面時間06:23:08),另一列火車自畫││面右下方,往畫面左上方移動,約於畫面結束同時離開畫面。│├───────────────────────────────┤│5.2016_12_07_19_13_15_ch13-01.avi││(共2分19秒,播放時間00:00:00-00:02:19,畫面時間06:20││:55-06:23:10)││內容同4.。│└───────────────────────────────┘